權利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上月二十日,是一年一度的國際兒童日,對一群兒童來說,意義深遠。立法會再次動議,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希望政府保障兒童的福祉,確保在制定政策時充分考慮兒童的觀點及利益。
這項動議在大部分在席議員的支持底下,再次通過。但遺憾地,即使動議通過,沒有約束力,只會作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積極考慮。立法會早在2007年6月通過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但政府最終以設立「家庭議會」代替,被質疑議會集中加強家庭價值。他們亦質疑政府無考慮家庭不一定可提供理想的兒童權利環境,亦可能出現來自家庭的學業壓力、失去遊戲權利、甚至性侵或虐兒等情况,且忽略針對兒童的評估措施。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讓我們了解兒童應有的權利。
(1) 生存權。每一位小朋友都有權利生存和發展、擁有適當的生活水平 、得到最有效的醫療保健服務,與及 得到社會保障,例如托兒服務和設施。此外,公約指出,殘障兒童應得到特殊照顧,以確保他們的尊嚴、促進他們的自立、幫助他們積極參與社會生活。
(2) 受保護權。在緊急的情況下,例如受到武裝衝突、暴力影響、與家人失散或離開家園時、捲入法律衝突時,受到剝削。例如被迫成為童工、濫用毒品以及遭受性剝削、性虐待、販賣及拐賣時,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時,在下列的情況下,受到特別的保護。
(3) 發展權。每一位小朋友都有權利接受免費小學教育,獲得中學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預備將來在自由社會中擔當積極的成年人角色、充分發展自己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還有,培養尊敬父母、認同自己的社會文化、學習自己國家的語言以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享有休閒、娛樂和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機會、享受自己的文化、表明及奉行個人信仰和使用自己語言的機會。
(4) 參與權。每位小朋友都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享有思想、信仰與宗教的自由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獲得各種合適的資訊。例如,兒童應有遊戲的權利。
若香港能設立兒童事務專員,上述兒童權利便可得以監察,而倡導兒童權利的政策及配套亦可切切實實地推行。倡導兒童權利,除了是政府的責任外,實為家長、學校、教會及非牟利機構的責任,就讓我們為孩子的未來而努力,在家長管教及活動推行上,應為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參考資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013.11.21)。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
圖片來源:中國日報網
維護家庭基金訓練及發展主任 鄭子聰
13/12/2013
這項動議在大部分在席議員的支持底下,再次通過。但遺憾地,即使動議通過,沒有約束力,只會作由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在制定有關政策時,積極考慮。立法會早在2007年6月通過成立兒童事務委員會的建議,但政府最終以設立「家庭議會」代替,被質疑議會集中加強家庭價值。他們亦質疑政府無考慮家庭不一定可提供理想的兒童權利環境,亦可能出現來自家庭的學業壓力、失去遊戲權利、甚至性侵或虐兒等情况,且忽略針對兒童的評估措施。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讓我們了解兒童應有的權利。
(1) 生存權。每一位小朋友都有權利生存和發展、擁有適當的生活水平 、得到最有效的醫療保健服務,與及 得到社會保障,例如托兒服務和設施。此外,公約指出,殘障兒童應得到特殊照顧,以確保他們的尊嚴、促進他們的自立、幫助他們積極參與社會生活。
(2) 受保護權。在緊急的情況下,例如受到武裝衝突、暴力影響、與家人失散或離開家園時、捲入法律衝突時,受到剝削。例如被迫成為童工、濫用毒品以及遭受性剝削、性虐待、販賣及拐賣時,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視時,在下列的情況下,受到特別的保護。
(3) 發展權。每一位小朋友都有權利接受免費小學教育,獲得中學教育和職業培訓的機會,預備將來在自由社會中擔當積極的成年人角色、充分發展自己的個性、才智和身心能力。還有,培養尊敬父母、認同自己的社會文化、學習自己國家的語言以及對自然環境的尊重、享有休閒、娛樂和參與文化藝術活動的機會、享受自己的文化、表明及奉行個人信仰和使用自己語言的機會。
(4) 參與權。每位小朋友都有權表達自己的觀點、享有思想、信仰與宗教的自由結社及和平集會的自由、獲得各種合適的資訊。例如,兒童應有遊戲的權利。
若香港能設立兒童事務專員,上述兒童權利便可得以監察,而倡導兒童權利的政策及配套亦可切切實實地推行。倡導兒童權利,除了是政府的責任外,實為家長、學校、教會及非牟利機構的責任,就讓我們為孩子的未來而努力,在家長管教及活動推行上,應為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重要考慮因素。
參考資料: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2013.11.21)。聯合國兒童基金香港委員會。
圖片來源:中國日報網
維護家庭基金訓練及發展主任 鄭子聰
13/12/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