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倡議 > 國際家庭倡導
國際家庭日
背景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也是對人類社會產生重要影響的個體單位。 20世紀80年代以來,全世界家庭數目急劇增加,家庭規模日趨縮小,離婚率普遍上升,人口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人們的家庭觀念也在發生變化。家庭所發生的深刻變化給社會帶來巨大衝擊,引起國際社會的普遍關注。 1989年12月9日44/82號決議中,聯合國大會宣布1994年為國際家庭年。聯合國的社會政策與發展部支持全世界都遵守「國際家庭日」(5月15日),經由準備關於家庭的背景知識供聯合國系統的政府使用,包括區域委員會、聯合國情報中心和非政府組織。每年秘書長在當天都會準備一則消息對外宣布。 2015 主題: Men in Charge? Gender Equality and Children's Rights in Contemporary Families 維護家庭基金以往響應國際家庭日的活動 2003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發起「維護家庭行動日」 2004年5月發表「維護家庭約章」,其中包括呼籲政策制訂者於制訂政策時應著重維護家庭及婚姻的價值理念 2008年在香港浸會大學舉行為期三天的「2008年國際家庭價值會議」,主題為「21世紀家庭的挑戰」。並從經濟、法制、人權、社會等角度與出面人士探討維護家庭的策略及願景。 2013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家庭價值研討會 2014年5月15日國際家庭日家庭價值研討午餐會 相關連結 515國際家庭日官方網站 (按此) 歷年的主題 (按此) 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for Family Development (按此) |
國際家庭年二十周年 (2014年)
聯合國文件
人權理事會會議議決 (2014年6月25日) (原文)
保護家庭
(六月二十五日)人權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回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有關人權文書, 回顧關於宣佈、籌備和紀念“國際家庭年”及其十周年和二十周年紀念日的大會(相關)決議, 認識到籌備和紀念“國際家庭年”二十周年紀念日是推動進一步關注“國際家庭年”的各項目標的一次有益機會,有助於加強所有各級在家庭問題上的合作,以及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來加強以家庭為中心的政策和方案,從而以全面綜合方式對待人權與發展, 重申
各國確認家庭負有撫養和保護兒童的主要責任,並且為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承擔它在社會上的責任,重申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元,應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1. 決定第二十七屆會議舉行關於保護家庭問題的小組討論會,討論履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國家義務問題,並探討這方面的挑戰和最佳做法;
2. 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聯絡各國及聯合國有關機構、專門機構、計(規)劃署、條約機構、權理事會特別程式、國家人權機構和民間社會等所有利益攸關方,以確保它們參與小組討論;
3. 又請高級專員就小組討論編寫一份概要形式的報告,提交人權理事會第二十八屆會議;
4. 決定繼續審議此事。
聯合國文件
人權理事會會議議決 (2014年6月25日) (原文)
保護家庭
(六月二十五日)人權理事會,重申《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遵循《世界人權宣言》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回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其他有關人權文書, 回顧關於宣佈、籌備和紀念“國際家庭年”及其十周年和二十周年紀念日的大會(相關)決議, 認識到籌備和紀念“國際家庭年”二十周年紀念日是推動進一步關注“國際家庭年”的各項目標的一次有益機會,有助於加強所有各級在家庭問題上的合作,以及採取協調一致的行動來加強以家庭為中心的政策和方案,從而以全面綜合方式對待人權與發展, 重申
各國確認家庭負有撫養和保護兒童的主要責任,並且為充分而和諧地發展其個性,應讓兒童在家庭環境裡,在幸福、親愛和諒解的氣氛中成長,深信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單元,作為家庭所有成員、特別是兒童的成長和幸福的自然環境,應獲得必要的保護和協助,以充分承擔它在社會上的責任,重申家庭是社會的自然基本單元,應得到社會和國家的保護。
1. 決定第二十七屆會議舉行關於保護家庭問題的小組討論會,討論履行國際人權法規定的國家義務問題,並探討這方面的挑戰和最佳做法;
2. 請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聯絡各國及聯合國有關機構、專門機構、計(規)劃署、條約機構、權理事會特別程式、國家人權機構和民間社會等所有利益攸關方,以確保它們參與小組討論;
3. 又請高級專員就小組討論編寫一份概要形式的報告,提交人權理事會第二十八屆會議;
4. 決定繼續審議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