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家庭基金就政府「有關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規定的建議」諮詢文件的回應
29.9.2022
政府在上月就建立「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機制」進行諮詢,本會對政府進一步實踐保護兒童表示歡迎。 唯今次諮詢期實在太倉促,以9月30日截止,故此本會先就文件一些較為明顯的不足和憂慮,表達意見,並在往後立法草擬階段我們的持分者會作出進一步深度的回應。
有待政府在立法時進一步解釋之處
1.文件中就一些概念用字,例如「真誠舉報」、「有迫切危機」、「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等等未有清晰定義。我們期望並相信在稍後的法律草擬階段中,會有非常清楚的法律定義。
2.文件中未見如何就社工及各社會福利人員在保密原則下進行強制舉報而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法。此令本會關注長遠會形成了受助家庭不易信任機構和社工的求助文化,令高危的家庭更加不願主動尋求協助,令社會中的家庭和虐待兒童問題更趨惡化。
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在9月7日電台節目中表示若果相關從業員認為個案有問題,只須打電話及填寫書面資料,就完成履行法律責任。本會期望有關當局進一步說明局長的說法是否正確及全面。
回應工作小組在文件提出的五項建議
根據工作小組建議,強制舉報規定擬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具體範圍為社工、幼兒中心工作員和主管、兒童住宿服務單位院長或負責人、教師、學校宿舍負責人、護士、醫生、牙醫等。他們於工作期間內,遇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時須作出舉報。未履行舉報責任者可面臨三個月監察及50,000元罰款,新法例同時會加入保密條文,免除他們因真誠舉報而引致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會回應如下:
(1)哪些人要受保護?
本會同意工作小組建議,要受保護的兒童的定義,應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衞 生組織對兒童的定義,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人士。
(2)哪些人須作強制舉報?
本會認同工作小組建議, 強制舉報規定是應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唯文件沒有把政府人員包括在強制舉報名單之內,例如在最終處理個案的警隊或社會福利署人員,以至與法律改革委員會2019年發表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中,警方與教師、護士、醫生、社工明明並列「通常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必須向當局舉報懷疑虐待及忽略兒童個案」的專業人士的建議不符,我們有待當局解釋原因。本會認為政府人員在現行保護兒童系統中同樣扮演重要角色。
(3) 如何界定須舉報的懷疑個案類型?
本會對設立「分級」舉報機制中,將個案分為三級的個案,建議社會需要進一步討論。不論是兩級或三級,分級愈多,便愈依靠專業判斷及經驗去分辨,故此,提供實務指引亦非常重要,否則分級只是形同虛設,最終大部份都會以報警作為唯一跟進。
(4) 如何界定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的適當罰則水平?
文件以監禁作為罰則之一,是對強制舉報的專業人士及其所持的專業資格,造成極不合理的威脅,結果或會形成過多的反應式舉報行為,此舉報文化一形成則難以逆轉,亦非社會願見的現象。當局需解釋更多罰則水平的理據。
(5) 如何保障強制舉報者的權益?
本會認為除了前線從業員,機構主管得知情況也有責任舉報。但諮詢文件未見機構上司或學校校長等管理層的角色和相關法律責任建議。 相信會未能讓機構內前線業界從業員放心作出舉報。
總結: 加強支援家庭以解決虐兒問題
強制舉報只是為解決虐兒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及早識別虐兒個案,是需要支援服務的配合,例如住宿照顧服務、輔導服務、父母親職教育、兒科醫療等。強制舉報只是一小部分,建議政府評估整個機制去保護兒童,完善、以及加強服務配套。
在社會上,有孩子需要照顧的家庭一直承受著不同壓力,包括:父母照顧及管教能力、外間支援、經濟條件等,社會理應為一些較弱勢的家庭提供足夠的支援,以加強家庭和父母的保護功能,盡力避免虐兒事件出現。可是,各項供不應求的家庭服務實在難以為極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及時的危機支援。為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應與今次立法工作一起,同步審視有關社會資源是否到位的情況。
-完-
聯絡及查詢:
溫南聲 總幹事
維護家庭基金 www.familyvalue.org.hk
Whatsapp: 5320 3733 / 電話 Tel : 8101 3338
時代論壇報導: 在此
政府在上月就建立「懷疑虐待兒童個案強制舉報機制」進行諮詢,本會對政府進一步實踐保護兒童表示歡迎。 唯今次諮詢期實在太倉促,以9月30日截止,故此本會先就文件一些較為明顯的不足和憂慮,表達意見,並在往後立法草擬階段我們的持分者會作出進一步深度的回應。
有待政府在立法時進一步解釋之處
1.文件中就一些概念用字,例如「真誠舉報」、「有迫切危機」、「有造成嚴重傷害的迫切風險」、「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等等未有清晰定義。我們期望並相信在稍後的法律草擬階段中,會有非常清楚的法律定義。
2.文件中未見如何就社工及各社會福利人員在保密原則下進行強制舉報而提出具體可行的方法。此令本會關注長遠會形成了受助家庭不易信任機構和社工的求助文化,令高危的家庭更加不願主動尋求協助,令社會中的家庭和虐待兒童問題更趨惡化。
3.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在9月7日電台節目中表示若果相關從業員認為個案有問題,只須打電話及填寫書面資料,就完成履行法律責任。本會期望有關當局進一步說明局長的說法是否正確及全面。
回應工作小組在文件提出的五項建議
根據工作小組建議,強制舉報規定擬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具體範圍為社工、幼兒中心工作員和主管、兒童住宿服務單位院長或負責人、教師、學校宿舍負責人、護士、醫生、牙醫等。他們於工作期間內,遇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受到嚴重傷害」或「有受嚴重傷害的迫切危機」時須作出舉報。未履行舉報責任者可面臨三個月監察及50,000元罰款,新法例同時會加入保密條文,免除他們因真誠舉報而引致的任何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
本會回應如下:
(1)哪些人要受保護?
本會同意工作小組建議,要受保護的兒童的定義,應參考《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和世界衞 生組織對兒童的定義,將兒童界定為18歲以下人士。
(2)哪些人須作強制舉報?
本會認同工作小組建議, 強制舉報規定是應涵蓋經常接觸兒童而其專業或工作現受某種形式監管的從業員。唯文件沒有把政府人員包括在強制舉報名單之內,例如在最終處理個案的警隊或社會福利署人員,以至與法律改革委員會2019年發表的《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諮詢文件中,警方與教師、護士、醫生、社工明明並列「通常在工作上經常接觸兒童」、「必須向當局舉報懷疑虐待及忽略兒童個案」的專業人士的建議不符,我們有待當局解釋原因。本會認為政府人員在現行保護兒童系統中同樣扮演重要角色。
(3) 如何界定須舉報的懷疑個案類型?
本會對設立「分級」舉報機制中,將個案分為三級的個案,建議社會需要進一步討論。不論是兩級或三級,分級愈多,便愈依靠專業判斷及經驗去分辨,故此,提供實務指引亦非常重要,否則分級只是形同虛設,最終大部份都會以報警作為唯一跟進。
(4) 如何界定沒有按照責任舉報個案的適當罰則水平?
文件以監禁作為罰則之一,是對強制舉報的專業人士及其所持的專業資格,造成極不合理的威脅,結果或會形成過多的反應式舉報行為,此舉報文化一形成則難以逆轉,亦非社會願見的現象。當局需解釋更多罰則水平的理據。
(5) 如何保障強制舉報者的權益?
本會認為除了前線從業員,機構主管得知情況也有責任舉報。但諮詢文件未見機構上司或學校校長等管理層的角色和相關法律責任建議。 相信會未能讓機構內前線業界從業員放心作出舉報。
總結: 加強支援家庭以解決虐兒問題
強制舉報只是為解決虐兒問題的其中一個方法。及早識別虐兒個案,是需要支援服務的配合,例如住宿照顧服務、輔導服務、父母親職教育、兒科醫療等。強制舉報只是一小部分,建議政府評估整個機制去保護兒童,完善、以及加強服務配套。
在社會上,有孩子需要照顧的家庭一直承受著不同壓力,包括:父母照顧及管教能力、外間支援、經濟條件等,社會理應為一些較弱勢的家庭提供足夠的支援,以加強家庭和父母的保護功能,盡力避免虐兒事件出現。可是,各項供不應求的家庭服務實在難以為極有需要的家庭提供及時的危機支援。為此,本會促請政府當局應與今次立法工作一起,同步審視有關社會資源是否到位的情況。
-完-
聯絡及查詢:
溫南聲 總幹事
維護家庭基金 www.familyvalue.org.hk
Whatsapp: 5320 3733 / 電話 Tel : 8101 3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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