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家庭基金就
法律改革委員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
諮詢文件的建議作回應
(2019年8月16日)
法律改革委員會《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個案》
諮詢文件的建議作回應
(2019年8月16日)
就兒童死亡/嚴重傷害的個案,我們支持「法改會」所提出的其中法律改革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向因忽略而導致子女死亡或有嚴重傷害的父母施加刑事法律責任。我們的回應如下:
(1) 支持
訂立沒有保護罪的立法方向,以改革目前法律去保護兒童 (諮詢文件建議一)
(2) 關注
不在新訂罪行中訂明被告人的最低年齡 (諮詢文件建議七) ~
我們關注 7.31 至 7.35 段所建議,不在新訂罪行中訂明被告人的最低年齡。香港須負刑責的最低年齡是10歲,故此此建議代表低至10歲的兒童亦有機會就此罪行負上法律責任。根據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總結觀察建議報告多次表達對香港須負刑責的最低年齡為10歲表達過低,有違公約第40條的精神。我們建議訂明在新訂罪行被告人的最低年齡為18歲。
(3) 憂慮
條例檢討父母或照顧者刑事法律責任 (諮詢文件建議六) ~
由於這法律檢討起初關乎受害人整體福祉,故此便不能避免地要處理父母之外的其他照顧者刑事法律責任。加上最近真實個案顯示其他照顧者對保護兒童性命的責任同樣重要。
但細閱建議中的法例,仍有不少未清楚的說明令人擔心誤墮法網,最明顯的例子是何為「合理步驟」並未清晰,令人難以回應應否支持把刑法推及至對受害人負有照顧責任的人士。而且在香港涉及照顧服務的福利及教育界別的從業員及持分者眾,雖然我們機構並不代表他們發聲,但相信這涉及「照顧者刑事法律責任」將有很大的憂慮。
(4) 期望
兒童定義為16歲以下人士 (諮詢文件建議四b)
今次法例改革建議中的「受害人」除了定義「兒童」之外,其實另一類定義的人士「易受傷害人士」,文件亦沒有用「成年人士」字眼以去包含了16歲至18歲的人士 (文件第7.17段),可見委員會亦明白這法例需要同樣保護16至18歲未成年人士,以免涵蓋範圍出現漏洞。長遠而言,我們期望未來法改會其他法律改革的過程中,應考慮如何定義「兒童」以更全面保護未成年人士,去符合香港所實踐的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當中承諾所保護的0至18歲兒童及青少年群體。
如就以上本會意見有進一步查詢,歡迎與我們聯絡 ([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