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報告中 七項要關注的家庭議題你或許知道,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現正邀請有興趣的人士或團體於2月18日(星期一)舉行的會議上,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提交的第三次報告給予意見。這份報告旨在向人權事務委員會(委員會)匯報香港自2005 年提交上一次報告後至今的發展。作為關注維護家庭價值的機構,當中我們關心內容的包括家庭(第23條) 及 兒童權利 (第24條) 兩部份的措施及政策是否足夠。以下是節錄報告內的關注以及政府的回應給各位參考一下,並鼓勵各位從維護家庭的角度表達關注: 1. 家庭服務的提供 - 關注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運作及其工作量,以及其效率會否受影響。 政府回應: 政府一直密切留意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人手情況,並在有需要時增撥資源,以加強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的人手及監督。社署亦已為保護家庭及兒童服務課提供了額外資源至11 隊。 2. 離異家庭下的兒童 - 法改會在 2005 年建議香港採納「共同父母責任模式」,該模式旨在讓父母雙方在離婚後仍能同時繼續積極參與子女的生活。 政府回應: 由於該模式會從根本上改變現行香港家事法的「管養權」概念,加上部分持份者對推行該模式表達了關注和憂慮,因此政府會謹慎處理有關問題,並會繼續諮詢相關持份者,以決定是否及如何接納有關建議。 3. 父母親職的責任 - 香港現時仍然主要只由母親負起養育子女的責任,因而建議政府投放更多資源和推行教育和宣傳,並應考慮立法,推廣父母共同養育子女的意識。 政府回應: 目前家庭生活教育活動已有涵蓋推廣父母共同責任的意識。衞生署和母嬰健康院會為準父母和家長預早提供身心方面的育兒指導,亦為有不同需要的家長提供親職支援服務,包括處理兒童行為有困難或在懷孕期/產後出現心理健康、個人或家庭困難的家長。 4. 香港兒童政策 - 因為現時並無整體的兒童政策或機制,在香港特區落實《兒童權利公約》,故建議成立具有清晰權力保障兒童權利的機構。 政府回應: 在香港特區,就任何有關決策(包括立法建議和政策)而言,兒童的最大利益均順理成章地予以考慮。在協調方面,兒童的事宜若涉及不同的政策範疇,牽頭的政策局會根據一貫做法,按需要徵詢其他政策局和部門的意見。故此無需另設獨立監察機制,實施《公約》或其規定。 5. 家庭暴力 -- 建議香港特區政府應確保調撥足夠資源,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保護和協助。 政府回應: 政府已採取多項措施打擊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並致力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有需要的家庭加強支援。亦透過幼兒服務、家庭危機介入,以及輔導服務等,為有需要的家庭提供適當支援。 6. 家庭保護兒童 -- 關注家長攜同子女自殺或疏忽照顧兒童的個案。他們要求政府加強有關兒童生存權利的公眾教育,並為精神有問題的父母提供支援。 政府回應: 社署已加強措施和服務,向家長灌輸子女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協助有需要的家庭。這些措施包括公眾教育及宣傳、家庭生活教育及輔導服務、加強提供幼兒服務和為有需要使用該服務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經濟資助等。 7. 家庭施行體罰 - 關注家庭內施行體罰的問題,要求香港立法禁止體罰兒童。 政府回應: 現時在《幼兒服務規例》已有條文禁止教員對學生施行體罰。《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1)條,任何超過16 歲而對不足該年歲的任何兒童或少年人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包括家長,如故意襲擊或虐待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其方式可能導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10 年。至於應否禁止在家庭內進行但根據現行法例或未構成刑事罪行的體罰,我們得悉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仍在發展,即使在一些西方社會亦有爭議。在此階段,我們不認為在香港立法是最有效處理這項問題的方法。 想了解全部報告的內容,請往立法會的網頁下載。請齊來關注所有會影響我們家庭的社會制策及措施。 維護家庭基金總幹事 溫南聲 2013年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