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家庭基金 Family Value Foundation of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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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有怎樣的婚姻家庭制度以維護兒童福祉?
維護家庭基金
6.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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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在2021年5月頒下《LS v. KG案》,以兒童福祉的概念,肯定了一對已分手女同志伴侶的共同撫養 ( coparenting ) 權利。結果使沒有血緣的母親得到法定監護身份。
 
可能有人就此認定「為了保障孩子福祉,有需要進一步訂立同性婚姻。」可是我們不認為這樣。
 
維護家庭基金所守護的家庭婚姻制度是建基於兒童福祉的角度。這制度促使任何一名出生兒童,都應擁有權利,獲得其原生的父親和母親所連結。這主張建基於一個事實:任何一人的誕生均來自一位男性和一位女性的結合。由婚姻及家庭制度去確立、承認和捆綁這種男女結合,能鞏固處於弱勢的幼兒與原生父母的連結。這好比有利成長溫室的基礎建設。這種制度的設計正在追求兒童的福祉。
 
如果婚制有效,又何需法院頒出撫養權?
 
儘管婚姻制度為促進孩子福祉奠定基礎,卻不能杜絕父母失職對孩子的身心靈帶來損害。因此整個婚姻家庭制度和法律中,存有各種補救失效的措施,保護兒童,使失效帶來的傷害減至最少。當一段婚姻關係破裂後,由法庭頒下兒童的撫養權或共同父母責任,就正正是制度中作為補救的措施之一。故此,我們認為法院在《LS v. KG案》頒出撫養權,是在扮演和執行補救的角色,彌補兒童的權利免受進一步的損害。
 
我們似乎可以肯定:由法庭頒出撫養權的措施,與男女婚制的目標是一致的,都在維護兒童長遠福祉。至於同性婚制,它既沒有補救之效,亦不符合促進兒童與親生父母連結的基本權利,甚至是反其道而行。
 
總的來說,我們認為社會為了促進幼兒的福祉和權利,仍然要維護男女婚制。
 
另一值得維護家庭基金持份者所關注的是,法庭今次引用了英國判例,引入來自英國、非血緣、同志關係下的「家長」定義,並正在偷換「自然 (natural)」一直作為血緣上親生父母的理解,似乎法庭正拆除固有親子關係的穩固,值得守護家庭價值的朋友所關注。
 
最後,維護家庭基金重申,婚姻及家庭制度及措施之所以能保障社會上任何一名出生幼兒,在於促進幼兒與其原生的父親和母親連結。這制度及措施,不應在子女出生以先就預設成為蓄意損害固有親子關係的形態。此外我們相信案中兩位孩子很愛他們的兩位媽媽,亦相信兩位媽媽很愛他們的兒子;我們為她們在兒子出生以前,便剝奪了他們與親生父親連結的機會,同樣感到可惜。
 
參考:
LS v. KG [2021] HKCFI 1401; HCMP 2342/2020 (21 May 2021)
https://www.hklii.hk/eng/hk/cases/hkcfi/2021/14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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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述《LS v. KG案》背景
 
一名女同志媽媽向法院申請,要求容許其已分手的同居女友,成為她所親生的兩名兒子的合法監護人。法院頒下共同享有撫養權,容許二人分擔日常生活照顧。兩名男孩的生母,與女友同居的17年後分手,透過人工生殖方式,分別在澳洲和香港誕下他們,至今分別11歲和9歲。
 

法庭考慮到,兩名男孩與兩位女同志的關係親密、他們不願選擇其中的意願、以及社會福利報告等各項重要因素,信服一對女同志的共同撫養和照顧,能夠符合該對男孩的最佳福祉。於是頒下共同撫養令。該對女同志分手後,願意為兩位男孩的適應尋求輔導服務;法庭又確實參考到社會福利報告,信服男孩與親生母親及生女友關係親密,亦視二人為母親,兩名男孩確實獲得親生母親及其女友的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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